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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21年1号增补

浩南 危险品航空运输 2021-02-06

让危险品飞得更高、更快、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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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新冠疫情全球蔓延,各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在各自领域积极做着努力。运输行业首当其冲,国际航空运输面临种种困境。原有航空运输规则也遭到挑战。国际民航组织(ICAO)每两年更新《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21年正好是更新年。一般来说,在2019或2020年初危险品专家组会议即确定《技术细则》(2021-2022版本)的更新内容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与之而来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问题,在2020年度的专家组会议上进行了一些讨论。有些内容没有来的急讨论,有些内容讨论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问题,在《技术细则》(2021-2022版本)已经发布的情况下,ICAO紧急批准修订《技术细则》,发布第1号增补,且增补内容于2021年1月1日实施。1号增补内容涉及新冠疫苗运输和机上配置酒精类消毒用品,本文简要介绍增补内容的来龙去脉


一、关于机上配置的酒精类洗手液和酒精类清洁产品


(一)修订内容

《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二章承运人的危险品例外条款:
2.2.1 本技术细则的规定不适用于如下情况:已分类为危险品但按照有关适航要求、操作规定或承运人所属国家规定应遵守的特殊要求而装载于航空器内的物品或物质:

d) 承运人携带的酒精类洗手液和酒精类清洁产品,在飞行期间或一系列飞行中用于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卫生;

(二)修订缘由

1.问题提出

ICAO危险品专家组会议(DGP-WG/20)于2020年10月19-23日以线上会议形式召开。
在该次会议上,国际航协(IATA)提交了一份工作文件(DGP-WG/20-WP/2)“将醇基洗手液增加到技术细则1;2.2中”。工作文件指出:新冠疫情全球蔓延,导致全球航空旅客与2019年相比下降80%-90%。ICAO CART(Council Aviation Recovery Task Force)建议在飞行期间提供对新冠病毒有效的充足清洁和消毒产品。在执行航班任务时,航空公司也在尽可能提供保护措施,比如利用醇基消毒剂对客舱、卫生间等区域进行消毒,有时也会为旅客及机组提供小瓶装醇基洗手液。因此,文件建议在承运人例外条款中增加“醇基洗手液和清洁剂”。
经过讨论,建议获得采纳,并决定发布紧急增补,而不是纳入《技术细则》(2023-2024版本).

2.结果分析

工作文件建议:
d) alcohol-based hand sanitizers and [alcohol-based] cleaning products carried aboard an aircraft by the operator for the purposes of passenger and crew hygiene。
技术细则增补内容:
d) alcohol-based hand sanitizers and alcohol-based cleaning products carried aboard an aircraft by the operator for use on the the aircraft during the flight or series of flights for the purposes of passenger and crew hygiene;
大家仔细对比还是很容易发现一些差异的。
1)工作文件建议中括号内容[alcohol-based],是需要讨论的内容。从结果看,专家们对该条款还是比较谨慎,hand sanitizers and cleaning products均做了限定,以免产生歧义。据参会专家反映,该条款下洗手液和清洁产品是必须指alcohol-based的,不包括其他类型的消毒产品,甚至是与醇复配的产品。
2)谨慎的结果还包括增加了限定“在飞行期间或一系列飞行中用于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卫生”。从完整论述来看,至少航空公司给旅客准备的酒精类的小礼品,就不属于该条款的情况。
3)延伸的思考:alcohol具体指的是什么?
Alcohol,可以翻译成中文“酒精(乙醇)”,也可以翻译成“醇”。目前市面上的消毒剂,有单纯的乙醇消毒剂,单纯的异丙醇消毒剂(往往还打着“不含酒精”的旗号),乙醇与异丙醇混配的,乙醇与正丙醇、异丙醇混配的。那么这里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值得注意的是,欧美医药界对于消毒产品中的“alcohol”,多习惯默认为“Isopropanol(IPA)”,中文为“异丙醇”。

3.是否对中国航空公司的执行政策产生影响?

从目前来看,这条增补只是从国际法规的角度进行了责任划分的明确。将航空公司在客舱内配备酒精类洗手液和酒精类清洁产品从危险品法规中排除,但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对航空公司配备的要求。一直以来,航空公司在客舱里配备物品,需要满足适航、飞标、安保等多方面的要求,这一基本原则要求一直存在,但对于新冠疫情期间酒精类洗手液和酒精类清洁产品的具体标准,可能需要再明确。
中国民航早在2020年2月11日下发的《旅客携带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运输指南》明确指出“因疫情防控需要,航空公司为机组成员配备的机上个人防护用品不适用本指南,但航空公司应对相关用品进行成分的风险评估,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新增补与《指南》无冲突,仅是《指南》个人防护用品中的一类。

(三)进一步的延伸

在DGP-WG/20会议上,IATA还提交了另外一份工作文件(DGP-WG/20-WP/3)“旅客或机组携带洗漱用品的修订”。该份文件指出:“美国疾控中心推荐的手消毒剂应含有60-95%左右的醇。一些航司及旅客困惑《技术细则》中允许旅客及机组携带危险品的哪一条规定是适用于这样的手消毒剂。可能合适的条目是“非放射性药品和化妆品”。《技术细则》(2007-2008版)中,“非放射性药品和化妆品”条目中表述有“含有醇”。《技术细则》2009-2010版到2017-2018版,“非放射性药品和化妆品”以举例方式列出了包括发胶、香水和古龙水。《技术细则》(2019-2020版)中,这些举例被删除。IATA的文件认为删除了例子和“含有醇”字样,导致对“含有醇的手消毒剂”的对应条目产生疑惑。因此,建议在“非放射性药品和化妆品”中增加“比如发胶、香水和含有酒精的药品”。
与会的专家认为提案建议虽有合理性,但并不认同这样的修改,一是含醇的手消毒剂与药品或化妆品不同,是否放在一起,存在异议;二是所提出醇体积含量不受限制,与含有乙醇的药品或化妆品中乙醇体积含量不一致;三是提出的总量限制(单件不超过0.5L,总量不超过2L),没有安全验证的数据支撑,且与乙醇洗手液客舱风险评估数据不符。
因此,该建议在本次会议上没有获得赞成。

  

二、关于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微生物的分类


(一)修订内容

在《技术细则》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第9类危险品的划定中增加如下描述:

表2-16 第9类的物质和物品

UN编号

名称

注释

转基因微生物和转基因生物

3245

转基因微生物

不符合毒性物质(见6.2)或感染性物质(见6.3)定义的转基因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必须归入UN 3245。经始发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有关国家当局授权使用时,转基因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不受本细则的限制。转基因活动物必须按照始发国和目的地国有关国家当局的条款和条件运输。

含有转基因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的COVID-19疫苗,包括临床试验中的疫苗,不受本细则的限制。

3245

转基因生物

(二)修订缘由

20201130日至128日,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第57次冬季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
世界卫生组织(WHO)代表新增议题,在会议上阐述COVID-19所有疫苗都需要安全高效的分发运输。这些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转基因微生物(GMMOs)。尽管大家一致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难度很大。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世界粮农组织以及一些工业界一直在合力解决疫苗运输的问题。世界卫生组织(WHO)代表表达了关注,如果疫苗含有转基因微生物(GMMOs,就需要按照UN 3245的规定进行运输,这会使得疫苗运输变得复杂。
专家委员会解释转基因微生物(GMMOs)的定义表明经始发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有关国家当局授权使用时,转基因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不受UN规章的限制。同时,建议在下一个双年度上提供一个更加广谱的解决方法,可以借鉴ADR中601条款的做法。
会议同意经过主管当局授权使用的疫苗,包括在进行临床测试的疫苗,不受现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限制。为了更好推动疫苗安全,建议WHO和ICAO强烈要求所有的成员将获得临床试验授权的GMMO疫苗从危险品规定中排除

(三)关于疫苗的基本知识

全球开发的新冠疫苗主要基于7条技术路线:灭活病毒疫苗(Inactivated)病毒样颗粒或纳米颗粒疫苗(Virus-like particles)蛋白亚基疫苗(Protein subunit)、病毒载体疫苗(Virus-vectored)DNA疫苗mRNA疫苗减毒活疫苗(live-attenuated)

图片来自网络
至于哪条路线是GMMOs,小编暂时也没有分的很清楚,DNA疫苗和mRNA疫苗应该是算的。
另外必须提到的是各国对转基因微生物或转基因生物相关产品的进出口,在生物安全等方面有不少要求。



三、关于含锂电池的疫苗货物数据跟踪和数据记录设备


(一)修订内容

在《技术细则》第三部分表3-1的两个“包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条目UN3481UN3091下增加特殊规定A220

A220  COVID-19疫苗包装件中装有含锂电池的数据记录器和/或货物跟踪装置的,不受包装说明967或970第II节(如适用)的标记和文件要求的限制。

(二)修订缘由

A220条款是因需产生,之前并未见到大范围深度讨论。
特别注意,A220条款限定了“COVID-19疫苗包装件”,不是所有的包装件,不是所有的疫苗包装件,仅是“COVID-19疫苗包装件”。
含锂电池的数据记录器和/或货物跟踪装置”,制冷装置不在此范围。

图片来自网络


四、增补的出台及法律地位


(一)增补的出台

除了前面介绍的一些信息,ICAO对于增补内容推进是相当迅速的。在征求过各缔约国意见建议后,2020年1月4日,第1号增补在ICAO官网发布。
中国在官方征求意见过程中,也秉承科学严谨以及生命健康的要求,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增补的法律地位

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对《技术细则》的任何增补和勘误都是《技术细则》的组成部分,具有和《技术细则》正文内容同等的法律地位。
此外,各国有权在下面三种情况下:a)极端紧急或b)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c)当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做出与《技术细则》相偏离的规定,但必须保持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同等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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